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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2 民法基础知识

日期: 2021-09-03 来源: 网络 作者: 匿名 点击:
项目 2 民法基础知识 2.1 民法的概念及原则 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平等主体是指当事人之间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命令与服从、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占有、支配、交换和分配物质财富中所形成
  

项目2 民法基础知识

2.1 民法的概念及原则

  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平等主体是指当事人之间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命令与服从、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占有、支配、交换和分配物质财富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指基于人格权和身份权产生的与人身不可分离并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 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3)合法民事权益受保护原则

4)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开利益原则

2.2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

主体、客体、内容是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1.民事主体

  即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

一、公民

  1)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2)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第一,完全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已行的精神病人。

二、法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在自己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国内,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2.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且依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发生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 3 \* GB3 基于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视听资料形式

4、推定形式:当事人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使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相互间的默契,推知当事人已作出某种意思表示,从而使法律行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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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形式:是指既无语言表示又无行为表示的消极不作为 “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民事行为无效并不是不发生任何法律效果,而是不发生当事人追求的法律效果。应当返还,应当各自承相相应的责任,应当追缴。


2.3 代理

代理是某人(代理人)依据本人(被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法律规定以及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制度。
 
特征:

1)以被代理人的名又进行的活动

2)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独立作出意思表示

3)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2.
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

3.代理关系的消灭

委托代理终止: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取消指定,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2.4民事权利

1、财产所有权

  即依法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1、占有:管领,控制

  2、使用:利用,满足

  3、收益:新增经济价值,包括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4、处分:处置

一、不动产:

  1、土地所有权

  2、房屋所有权

  3、相邻权:指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为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对相邻的他人的不动产所享有的一定的利用或限制的权利

  第一、相邻土地使用、通行关系

  第二、相邻用水排水关系

  第三、相邻防危关系

  第四、相邻通风、采光关系

二、动产所有权:

动产即改变空间位置而不会影响其性质和用途的物

  1、善意取得

如果不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的(如遗失、被盗等),占有大非法转让,普意第三人不能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但第三人如果是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买得的,即使是查窃物、遗失物,所有人也无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

2、先占

最先占有无主财产而取得所有权。其必须是对无主物的占有,必须有取得所有权的意思,必须是现实的占有

3、拾得遗失物

拾得人应当将其归还失主,毁损、灭失,拾得人如果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拒不返还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发现埋藏物、隐藏物

  所有人不明时,才归国家所有

三、添附

  即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质的物,包括三种情况:附合、混合加工。

附合:紧密结合,动产与动产的附合、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

混合:互相渗合,发生在动产之间


2、债权

即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有: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行为之债

1)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成合同上的根据,取得不应获得的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善意受益,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恶意受益则应返还全部利益及其孳息

2)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偿还:必要费用及其利息;义务:管理;通知、报告、返还

3)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不法行为

3.人身权

即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面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1)人格权。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且与其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自然人出生、法人成立,当然取得人格权

生命健康权

姓名权与名称权

= 3 \* GB3 名誉权,即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 4 \* GB3 肖像权

= 5 \* GB3 隐私权:即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

2)身份权。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享有的民事权利

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

4.知识产权

  即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法律特征:

1、无形财产权:不具有物质形态

2、法律的确认性:专门立法

3、权利的双重性:人身权,财产权

4、专有性:权利主体专有

5、地域性: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6、时间性:保护期限


2.5 侵权的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

  即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事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可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与侵权的民事责任。

2、构成要件

即损害事实、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侵权人有主观过错。主观过错可分为故意与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害结果,仍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应预见或能够预见而因疏忽未预见,或虽已预见,但因过于自信,以为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根据法律对行为人要求的注意程度不同,过失又分为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一般过失是指行为人没有违反法律对一般人的注意程度的要求,但没有达到法律对具有特定身份人的较高要求。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不仅没有达到法律对他的较高要求,甚至连法律对普通人的一般要求也未达到。

3、共同侵权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

1)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可能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能准确判定谁为加害人的行为。

4、几种常见的特殊侵权行为及责任
1)网络侵权责任及网络用户提供者的连带责任。
 
网络侵权行为是指一切发生于互联网空间的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2)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补充责任,第一,应先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无法找到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没有能力全部承担侵权责任时,才由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是在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容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

3)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也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减轻或免除: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第三人过错。

4)物件损害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堆放物、妨碍通行物和林木等由于存放缺陷或者疏于管理、维护造成他人损害,责任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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