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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

日期: 2021-09-08 来源: 网络 作者: 匿名 点击:
第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民事法律行为 2 、意思表示一致 3 、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第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

2、意思表示一致

3、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4、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实施

二、合同的分类

  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即是否互付给付义务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即是否存在对价关系

  3、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即从合同成立条件的角度来分

    实践性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4、要是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即是否须采取一定的形式

  5、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即是否赋予特定名称并设有规范

  6、主合同与从合同

    即具有从属关系

三、合同法概述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即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2、自愿原则

    即当事人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

  3、公平原则

    即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实信用原则

    即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即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要约

1、概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件:特定的人的意思表示;向要约人发出;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和完整;得到承诺时即受其约束的意思

2、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即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普通商业广告、商品价目表、招标公告、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等均为要约邀请

悬赏广告是要约

3、要约的生效

自达到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生效之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的人。

要约的撒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天的意思表示。


(二)承诺
  1
、承诺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承诺是对要约的接受,是指受要约人接受要约中的全部条款,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按要约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与要约结合方能构成合同

承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承诺人须为受要约人

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

2、承诺的方式

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是书面的。承诺也可以通过行为作出。

3、承诺的生效与撤回

承诺通知到达要的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1、合同成立的时间

1)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2)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合同成立的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二、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一)合同的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与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合同的形式

1、书面形式

2、口头形式

3、其他形式

行为可以构成要约,也可以构成承诺

三、缔约过失责任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的范围一般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利益的减少和间接利益的损害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即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二、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无效合同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的免责条款: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三、可撤销合同

概念:可撒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瑕疵,撒销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撒销或者变更的合同。

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时显示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撤销权的消灭:

    撤销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者撤销权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四、效力待定合同
概念: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

情形: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1、适当履行原则

  又称正确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

2、协作履行原则

  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履行其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

二、合同履行的相关规定

  (一)补充解释: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履行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二)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上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时,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三、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概念: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利。

  构成要件:

1、互付债务、双务合同

2、均已届清偿期

    3、对方未履行债务

  4、对方的债务是可能履行的

效力:

  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告消灭

(二)先履行抗辩权

概念:互付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构成要件:

互负债务

有先后履行顺序

均届期满

先履行方未履行或者其履行不符合约定。

效力:

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适当履行时,后履行方须履行其债务。


(三)不安抗辩权

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违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构成要件:
1)互负债务

2)履行有先后顺序。

3)先给付义务人的债务已届期满

4)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存在不能对待给付的风险

  效力:

  在后给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四、合同的保全

(一)代位权

概念:债务人代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4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5)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已经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

主体以及管辖:

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债务人是诉讼中的第三人。代位权诉讼,由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效力:诉论费用由被告人即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债权中优先支付

(二)撤销权

  概念:

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撒销债务人的行为。

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

2、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 包括三种: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情的。

3、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主体以及管辖:

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债务人,受益人或受让人是诉讼上的第三人。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效力:

债权人行使撒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行使期限: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撒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权利。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撒销权的,该撒销权消灭。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一、合同担保的概念和方式

担保形式有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形式。其中,保证,抵押,质押和定金都是根据当事人的合同而设立,称为约定担保:留置则是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而设立,无须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称为法定担保。保证属于人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属于物的担保,是种特殊的担保形式。 


二、保证
(一)保证和保证人

保证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是以保证人的信用为基础,以保证人的一般财产为责任财产的担保方式,属于人的担保,具有从属性和补充性
 
以下为不可担当保证人:

1)国家机关原则店明上不能担当保证人,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可以担当保证人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不能担当保证人

(二)保证的内容和方式

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对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

(三)保证责任

1、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责任承担:

主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应经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3、保证责任的免除

免除保证责任:

1)双方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主债务人欺诈、胁迫保证人,且债权人知情的,保证人免责

4)主债务人、保证人串通订立主合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撒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保证人、主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4、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在性质上为除斥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期间关于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5、保证人的追偿权

无约定的,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三、抵押

1、概念: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2、不可以抵押的财产有: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其他财产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4、抵押的权力:

  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5、抵押权的实现: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

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上述第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四、质押
(一)概念: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二)动产质保:

动产质押是指以动产作为标的物的质押。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债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三)权利质押

  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汇票、支票、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动产类债权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五、留置

留置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果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留置权: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留置权有二次效力,一是扣留,二是处分

六、定金

(一)概念和种类

1、立约定金

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

2、成约定金

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

3、解约定金

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

4、违约定金

定金原则上属于违约定金。

(二)定金罚则

含义:
给付定金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约定是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情形: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一、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二、合同的转让

合问转让即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习惯上又称为合同主体的变更。
 
三种情况:债权转让;债务转移;概括承受

(一)合同债权的转让

  概念: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

(二)合同债务的转移

  概念: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债权人的同意

(三)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

  概念:概括承受是指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债权债务一并转移于第三人,可分为:意定概括承受(合同产生),法定概括承受(法律规定)

三、合同终止

  概念:合同终止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产生,使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法律现象

  原因:

1)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合同的解除分为合同的法定解除与合同的合意解除两种情形。

合同的法定解除又称单方解除,合同的合意解除又称为双方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包含法定抵消和合意抵消

4)提存,将标的物交由提存机关保存,以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债权人应当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到提存机关领取提存物。逾期不领取的,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第七节 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概念:

  违约责任是违约的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承担的责任,具有补偿性和一定的任意性

(二)构成要件

1、有违约行为:违约行为的发生以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违约行为是构成违约责任的首要条件

  2、有免责事由:法定的免责事由为不可抗力

二、违约救济

(一)实际履行:又称继续履行

(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

(三)赔偿损失

(四)支付违约金

(五)定金

  给付: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双倍返还定金

三、免责事由

  (一)情形: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自然灾害

      2、政府行为

      3、社会异常现象

  (二)免责条款:

即在合同中约定,且要尊重意思自治

(三)相对人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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