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个人独资法
一、个人独资的概念
(一)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二)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出资人个人所有
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混同)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1、 投责人为一个自然人
2、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商号,其名称中不得包含“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设立申请
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企业住所证明;其他文件;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2、工商登记
3、分支机构登记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事务管理。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终止活动使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清算人的确定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3、财产的清偿顺序
顺序清偿: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
4、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
清算期间,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5、投资人的持续清偿责任
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6、注销登记
清算结束后,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五、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一)个人独资企业及投资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节 企业合伙法
一、企业合法概述
概念:
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共同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 风险的自愿联合
特征:
(1)合伙企业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出资。
普通合伙企业应当有2个以上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2)合伙企业设立的法律基础是合伙协议。
(3)合伙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承担企业的债务。
分类:
可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类。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但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合伙企业财产的特征
(1)合伙企业财产的独立性
合伙企业财产独立于出资人财产,合伙人将其出资投入合伙企业后,便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者持有权、占有权,该财产的财产权主体为合伙企业
(2)合伙企业财产的完整性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1)对外转让
只要2/3以上合伙人同意或者一定出资比例同意即可,合伙人向合伙人之外的人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2)内部转让
只需要通知其他伙人即可产生法律效力
4、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1、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形式
即共同执行和委托执行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2)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⑦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3、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决议方法
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2、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连带责任是指各合伙人均处于债务人位置,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权利,该合伙人不得以自己的出资份额、协议约定等理由拒绝
(3)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五)入伙与退伍
1、入伙
即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合伙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
2、退伍
即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
(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概念:
即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特殊合伙企业应标明“特殊普通合伙”
2、承担责任的形式: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风险防范
职业风险基金和办理职业保险
三、有限合伙企业
(一)概念及法律适用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
(二)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人数
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2、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
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标明 “有限合伙”字样
4、出资方式及义务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三)特殊规定
1、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2、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
(2)有限合伙人可以自己经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四)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2、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提起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六)有限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的特殊规定
1、入伙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退伙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七)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转变的特殊规定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四、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3、财产清偿顺序:
顺序进行清偿: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②缴纳所欠税款;③合伙企业所欠债务;④合伙人分配剩余财产。
约定办理: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4、编制清算报告和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处理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