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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和侵权责任基础知识

日期: 2021-10-24 来源: 原创 作者: 桂林律师宋正发 点击:
民事权利和侵权责任基础知识 第一部分 民事权利 A 、财产所有权 即依法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1 、占有:管领,控制 2 、使用:利用,满足 3 、收益:新增经济价值,包括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4 、处分:处置 一、不动产: 1 、
  

民事权利和侵权责任基础知识

第一部分   民事权利

A、财产所有权

  即依法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1、占有:管领,控制

  2、使用:利用,满足

  3、收益:新增经济价值,包括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4、处分:处置

一、不动产:

  1、土地所有权

  2、房屋所有权

  3、相邻权:指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为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对相邻的他人的不动产所享有的一定的利用或限制的权利

  第一、相邻土地使用、通行关系

  第二、相邻用水排水关系

  第三、相邻防危关系

  第四、相邻通风、采光关系

二、动产所有权:

动产即改变空间位置而不会影响其性质和用途的物

  1、善意取得

如果不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的(如遗失、被盗等),占有大非法转让,普意第三人不能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但第三人如果是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买得的,即使是查窃物、遗失物,所有人也无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

2、先占

最先占有无主财产而取得所有权。其必须是对无主物的占有,必须有取得所有权的意思,必须是现实的占有

3、拾得遗失物

拾得人应当将其归还失主,毁损、灭失,拾得人如果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拒不返还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发现埋藏物、隐藏物

  所有人不明时,才归国家所有

三、添附

  即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质的物,包括三种情况:附合、混合加工。

附合:紧密结合,动产与动产的附合、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

混合:互相渗合,发生在动产之间

B、债权

即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有: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行为之债

1)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成合同上的根据,取得不应获得的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善意受益,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恶意受益则应返还全部利益及其孳息

2)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偿还:必要费用及其利息;义务:管理;通知、报告、返还

3)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不法行为

C.人身权

即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面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1)人格权。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且与其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自然人出生、法人成立,当然取得人格权

①生命健康权

②姓名权与名称权

③名誉权,即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④肖像权

⑤隐私权:即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

2)身份权。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享有的民事权利

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

D.知识产权

  即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法律特征:

1、无形财产权:不具有物质形态

2、法律的确认性:专门立法

3、权利的双重性:人身权,财产权

4、专有性:权利主体专有

5、地域性: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6、时间性:保护期限

第二部分  侵权的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

即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事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可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与侵权的民事责任。

2、构成要件

即损害事实、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侵权人有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可分为故意与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害结果,仍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应预见或能够预见而因疏忽未预见,或虽已预见,但因过于自信,以为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

根据法律对行为人要求的注意程度不同,过失又分为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一般过失是指行为人没有违反法律对一般人的注意程度的要求,但没有达到法律对具有特定身份人的较高要求。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不仅没有达到法律对他的较高要求,甚至连法律对普通人的一般要求也未达到。

3、共同侵权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

1)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可能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能准确判定谁为加害人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4、几种常见的特殊侵权行为及责任

1)网络侵权责任及网络用户提供者的连带责任。

  网络侵权行为是指一切发生于互联网空间的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2)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补充责任,第一,应先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无法找到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没有能力全部承担侵权责任时,才由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是在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容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

3)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也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减轻或免除: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第三人过错。

4)物件损害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堆放物、妨碍通行物和林木等由于存放缺陷或者疏于管理、维护造成他人损害,责任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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