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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公司法律制度

日期: 2021-10-24 来源: 原创 作者: 桂林律师宋正发 点击:
第四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公司是指依据公司立法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1 、依法设立 2 、以营利为目的 营利目的不仅要求公司本身为营利而活动,而且要求公司有盈利时
  

第四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公司是指依据公司立法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1、依法设立

2、以营利为目的

营利目的不仅要求公司本身为营利而活动,而且要求公司有盈利时应当分配给股东

3、以股东投资设立为基础

4、具有法人资格

分类:

1)信用基础的不同,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

2)责任的不同,将公司分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3)控制的不同,分为子公司母公司

4)管辖的不同,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不同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差别:

1)人数限制不同:有限责任公司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2人以上200人以下,而且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设立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既可以发起设立,也可以募集设立

3)计册资本体现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
 
4)出资证明形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为出资证明书,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为股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必领采取记名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除法律有规定者外,既可以采取记名方式,也可以采取无记名方式

5)股权转让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权受到一定法律限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以法律限制为例外

6)组织机构有所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较股份有限公同更为灵活,股份有限公司则必须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7)信息披露义务不同:股份有限公司负有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等要依法进行公开披露,以保障社会投资者的利益。有限责任公司则因其为非开放型公司而不受此限制

8)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较高,有限责任公司的两权分离程度较低


法人财产权和股东权利

1、公司法人财产权
   
法人财产权是指公司拥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并依法对该财产行使占有、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1)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3)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股东的权利
   
股东权利简称股东权,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

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又称揭开公司面纱,是指对已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如果由于股东不正当的目的而滥用法人人格并因此对债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法院可以基于公平正义原则的价值理念否认该法人的独立法人人格,并责令其股东直接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低限额为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限额为500万元;股东不能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应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等

5、有公司住所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二)设立程序:

6、选举或确立公司机关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可以由发起人出任,也可以由发起人之外的民事主体出任

8、登记发照

  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

二、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一)股东会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权力机构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成员为3~13人,任期不得超过3年,可以连任,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

(三)监事会

  监事会不得少于3人,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监事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只有一个自然人服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

不设股东会

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设立董事会,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监事会成员不得每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股权回购请求权,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公司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60日内,收购协议。90日内,提起诉讼。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二)设立条件

2人以上200人以下,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发起设立:认购的股本总额

募集设立:实收股本总额

(三)设立程序

1、制定公司章程

2、申请名额预先核准

3、认购股份

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4、建立公司机关

董事会,监事会

5、设立登记并报告

由董事会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二、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1、职权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4、会议表决和决议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普通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特别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二)董事会

  4、会议表决和决议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三)经理

  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四)监事会

  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

三、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特别决议:

  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独立董事

  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了应履行董事的一般职责外,主要职责在于对控股股东及其选任的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与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等进行监督。

3、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4、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
一、股份发行

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票的发行、交易均以通过计算机采用电子信息等无纸化方式进行

二、股份转让

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三、股份回购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除了: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五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一、资格

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中处于重要的地位并具有法定的职权,因此需要对其任职资格作必要的限制性规定,以保证其具有正确履行职责的能力与条件

二、义务

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股东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也称股东间接诉讼,是指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请求赔偿损害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有权代表其他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的行为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行为提起的诉讼

第六节 公司财务、会计

一、基本要求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及附注

二、利润分配

  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利润分配: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缴纳所得税;弥补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之后仍存在的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向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七节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一、公司合并

(一)形式

  公司合并即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变为一个公司的行为,一是吸收合并,二是新设合并

(二)程序

  1、签订合并协议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作出合并决议

  4、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5、依法进行登记

(三)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二、公司分立

(一)形式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为两个以上的公司,原公司存续,原公司解散

(二)债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和增加

(一)减少

  公司需要减少资本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节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清算

(一)成立清算组

  公司解散时,除因合并或者分立者外,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三)清算工作程序

  1、登记债权

  2、清理公司财产,制订清算方案

  3、清偿债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4、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节 违法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一、公司发起人、股东的法律责任

  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的法律责任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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