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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概论》重要知识点

日期: 2021-12-17 来源: 原创 作者: 桂林律师宋正发 点击:
《电子商务法概论》重要知识点 1 、电子商务的主要类型: ( 1 )按照交易对象分类: B2B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 B2C (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 B2G (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电子商务); C2C (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 ( 2 )按照商务活动内
  

《电子商务法概论》重要知识点

1、电子商务的主要类型:

1)按照交易对象分类: B2B(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B2C(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B2G(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电子商务);C2C(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

2)按照商务活动内容分类包括两类商业活动:间接电子商务,即有形货物的电子订货;直接电子商务,即无形货物和服务的联机订购、付款和交付,或者全球规模的信息服务。

3根据使用网络类型的不同,电子商务目前主要有三种形式: ①EDI商务;互联网商务;③Intranet(内联网)商务。

2SSL 协议(安全套接层协议)提供三种基本的安全服务包括:保密性、完整性、认证

3ICP  ISP   IAP  IPP

ICP 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网络内容提供者,指自己组织信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的主体。不论是普通的个人用户还是某个网络服务商,只要提供信息向网络发布就属于网络内容提供者。在网络广告中, ICP 既可以是广告发布者,也可以是广告经营者。

ISP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指为网上信息传播提供设施、途径和技术支持等各类中介服务的主体。根据对网络信息实际监控能力的不同,网络中介服务者又可分为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IAP和主机服务提供者IPP两类。

各国关于ISP责任的规定:网络业相对发达的国家大多数认为对于中介服务提供者而言,要求他们承担绝对的监控义务,未免苛刻,从长远来看也不利于网络业的发展。许多国家和地区现在大部分以成文法或判例法的形式确立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监控责任。

ISP的基本义务:监控义务和协助调查义务,其中监控义务是最主要的义务。ISP的监控义务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事先审查义务;事后控制义务。ISP的协助调查义务是指ISP负有协助权利人或者有关机关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的义务。

IAP 只为信息的传播提供传输管道,故其只承担有限的事后控制义务。

IPP 在技术上具备了编辑控制能力,但由于网络信息数量巨大以及 IPP 法律判断能力有限,故应当要求其在合理限度内承担监控义务:事先审查义务。在用户信息发布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IPP 负有依据表面合理标准审查信息合法性的事先审查义务。事后控制义务。在用户信息发布后的任何时间,在技术上可能、经济许可的范围内, IPP 负有事后控制义务。

4、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确定数据电文的到达时间

A.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为到达时间

B.收件人未指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到达时间

5、设立电子认证机构需要具备的条件

A.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B.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

C.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D.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电子货币主要具有以下的功能

A.转账结算功能          B.储蓄功能           C.兑现功能

D.消费贷款功能

7、证据的基本特征包括

A.客观性       B.合法性     C.相关性

8、电子证据的特点

A.高科技性     B.客观性和脆弱性    C.无形性    D.复合性     E.易破坏性

9、电子资金划拨关系的当事人

A.资金划拨人(发端人)  B.发端人代理银行     C.收款人(受益人)

D.受益人代理银行        E.其他参与电子资金划拨的银行

10、 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11、 网上银行:

是指使用电子设施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金融性产品或服务的银行业务模式。

12、数据库:

是指经系统或有序的编排、并可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单独加以访问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

13、 域名:

是指一种用于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地址(IP地址)的结构式网络字符标识,是进行网络访问的重要基础。

14、权利管理信息:

是指附加于作品的每件复制品上或作品向公众进行传播时出现的用以识别作品、作品的作者、对作品拥有任何权利的所有人的信息,或有关作品使用的条款和条件的信息或代表此种信息的任何数字或代码。

15、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至少应包含如下隐私内容:

1)个人登录的身份、健康状况;

2)个人的信用和财产状况;

3)邮箱地址;

4)网络活动踪迹。

16、计算机犯罪的特点:

1)犯罪主体的智能性;

2)计算机及网络犯罪的隐蔽性;

3)计算机及网络犯罪的超地域性;

4)计算机及网络犯罪法律规范的滞后性;

5)计算机及网络犯罪的高黑数;

6)犯罪手段的多样性;

7)犯罪后果的严重性。

17、电子合同的特点:

1)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程均在计算机内进行。

2)电子合同的生效具有了不同的特点,例如,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手书签名和盖章被数字签名(即电子签名)、密码确认、生物特征认证等合同主体确认方法所代替,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

4)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

18、衡量计算机及网络安全的主要指标:

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三者简称CIA

19、计算机与网络犯罪的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工具。

20、网络纠纷司法管辖权的基础。

管辖权问题是法院受理案件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进而关系到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传统管辖权理论,不论是国际法中的管辖权还是国内民事纠纷的管辖权,它都有一个管辖权基础。管辖权基础就是指一个国家的法院有权审理民事案件的根据。根据传统的司法管辖理论和实践,这些基础或根据有三方面:

(一)以地域为基础或者根据。诉讼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要素,无论是主体、客体还是法律事实,总是与某一国的管辖或者某一法院的地域具有空间上的关联,这种空间关联就构成该国或者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地域基础。具体表现为如下形式:当事人住所,包括原告的住所、被告的住所,或原、被告的注册地、经营地等;诉讼原因发生地,比如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所在地、被告财产所在地。

(二)以当事人国籍为基础。以当事人国籍作为管辖权的依据,通常被称为属人管辖权原则。它是以当事人的国籍为连结因素,认为不管现居住境内还是境外,当事人国籍国法院均对其有管辖权。该原则符合国家主权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本国公民的利益。法国、卢森堡、意大利和葡萄牙等国既采用原告国籍又采用被告国籍作为管辖基础。

(三)合同纠纷中以当事人意志为基础。在两种情况下,当事人的意志可以成为管辖基础。一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把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某一国法院审,该国法院便可行使管辖权。如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二是被告接受管辖。一国法院对接受管辖被告享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住所、国籍、财产、行为、意志以及其他事实都可以成为某国法院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或者某个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管辖的基础。

21、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ISP)在网络广告中的义务:

一般认为ISP的基本义务应当包括监控义务和协助调查义务,其中监控义务是最主要的义务:

1)监控义务。

ISP的监控义务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事先审查义务,即在被明确告知违法信息存在之前,主动对其系统或网络中的信息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二是事后控制义务,即在知道违法信息的存在后及时采取删节、移除等措施阻止侵权信息继续传播。

IAP的地位类似于邮电、电信业者,只是为信息的传播提供传输管道,不能对信息进行编辑。IAP只承担有限的事后控制义务,即负有在技术可能、经济许可的范围内采取阻止侵权信息继续传播的义务。

IPP的法律地位介于发布者和传播者之间,不能简单适用发布者或者传播者的责任标准。在用户信息发布前,IPP在技术上无法获悉该信息内容,无法行使编辑控制权,因此不负有监控义务。在用户信息发布后,IPP在技术上具备了编辑控制能力,但由于网络信息数量巨大以及IPP法律判断能力有限,故应当要求其在合理限度内承担监控义务:事先审查义务。在用户信息发布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IPP负有依据表合理标准审查信息合法性的事先审查义务。事后控制义务。在用户信息发布后的任何时间,在技术上可能、经济许可的范围内,IPP负有事后控制义务。

2)协助调查义务。ISP的协助调查义务是指负有协助权利人或者有关机关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的义务。

 

最后,祝同学们考出优异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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