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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路机租赁合同纠纷案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被告):

被答辩人(原告):

答辩人2023)桂0323民初****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望法庭采纳:

一、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被答辩人出具的证据《路通压路机月租费用单》已经很明确其债权8*****元于2018125日确定,自该日起被答辩人就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至其2023810日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止已超过5年多时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应当不予保护。

二、答辩人与王某某无雇佣关系,王某某不是答辩人的工作人员,也无任何授权,其签字的月租费用单对被答辩人无法律效力。

答辩人与王某某无任何雇佣关系,王某某不是答辩人的工作人员,答辩人也从未授权王某某向被答辩人进行结算压路机的月租费用,王某某签字的《路通压路机月租费用单》对答辩人无任何法律拘束力。

三、没有证据证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压路机租赁关系,答辩人也从未参与全州县天湖公路的施工建设,更无项目的承包或承揽关系,不可能需要租赁压路机。

答辩人压根就不认识被答辩人,何来向其租赁压路机,被答辩人也未提供任何的租赁合同,或者有关租赁压路机的聊天记录或者录音录像,凭空说答辩人租赁了被答辩人的压路机

答辩人也从未参与全州县天湖公路的施工建设,对该公路也无项目承包或承揽关系,不可能需要租赁压路机。

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路通压路机月租费用单》也未明确是被答辩人租赁的压路机,也未明确是用于天湖公路的施工。

因此,没有证据可以证实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租赁关系。

四、虽通过答辩人的银行账户向被答辩人转过账,但不能倒推答辩人就要对被答辩人的所有租赁费用负责。

被答辩人提供的《路通压路机月租费用单》与答辩人的银行转账这两者之间,现有证据是无法关联起来的,银行转账可能是其他业务产生的转账,也可能是他人借用答辩人的银行账户用于转账或者帮忙转账付款,甚至也可能存在错误转账,不能因为存在银行转账就倒推双方之间存在租赁关系,就要对被答辩人提出的所有租赁费用负责。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主张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要求答辩人支付压路机租金,证据不足,望法庭驳回其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某某某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23118

 

(责任编辑:宋正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