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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已经转让但未过户被法院查封提起执行异议申请书

执行异议申请书

异议人:雪某某,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申请执行人:昱国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滕某某,男,1991年5月5日出生,瑶族,户籍地广西桂林市,现住广西桂林市灵川县,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异议请求

请求法院撤销(2021)苏0591执恢***号对被执行人滕某某名下车牌号为桂C**888机动车的查封执行措施。

事实与理由

2019年10月24日,被执行人滕某某将其2017年2月28日购买所得的二手奥德赛本田机动车(车牌号:桂C**888,发动机号:8888888,车架号:LHGRC3830F8066666)转让给异议人雪某某,雪某某当即给滕某某现金3000元作为购车定金,经过验车后,双方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滕某某将该桂C**888本田机动车以总价10万元转让给雪某某,协议签订后雪某某将车款余额97000元通过中信银行转账给了滕某某,在转账单附言里还备注了“车款”,滕某某收款后向雪某某出具了“今收到雪某某10万元整购车款”的收条,当日也将该机动车、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交付给了雪某某。

后由于滕某某债务问题导致该机动车被法院财产保全查封迟迟不能过户,于2023年2月25日双方又达成《车辆转让补充协议》,滕某某承诺在该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该机动车过户到雪某某名下,但滕某某仍然拒不履行该约定。

2023年7月5日雪某某将滕某某起诉到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查明,案涉车牌号码为桂C**888的奥德赛牌机动车在本案受理前已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等多家人民法院查封,贵院的执行案号为:(2021)苏0591执恢***号,为此,特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查封执行措施。

异议人认为,作为所有权人滕某某有权将案涉车辆处分给异议人,车辆转让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关于“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因案涉车辆已经交付,异议人已占有和使用,故异议人已经从滕某某处取得案涉车辆的所有权;另外,案涉车辆虽仍登记在滕某某名下,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申请执行人仅仅是被执行人的一般债权人,并非物权意义上的善意第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六条的规定,异议人的权利能够对抗申请执行人的执行。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后附:执行异议证据清单

 

异议人雪某某证据清单

编号

证据名称

证明对象及内容

页码

雪某某与滕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申请执行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主体身份信息。

1-4

车辆转让协议书

20191024日滕某某将桂C**888号牌的本田奥德赛机动车以总价10万元转让给雪某某。

5

中信银行客户

回单、收条

雪某某于20191024日通过银行转账给滕某某97000元,附言备注“车款”。

6-7

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

20191024日被告已将案涉本田奥德赛机动车的行驶证和登记证书交付给了雪某某。

8-11

机动车保险单、

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电子凭证

异议人购买案涉机动车的交强险,并且使用案涉机动车违章接受交通处罚,证明雪某某占有和使用桂C**888号牌机动车。

12-14

车辆转让补充协议

可以证实20191024日滕某某已将桂C**888号牌本田机动车交付给了雪某某。2023年225日滕某某承诺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该机动车过户到原告名下。

15

民事裁定书

2023)桂0305民初****

202375日雪某某将滕某某起诉到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查明,案涉车牌号码为桂C**888的奥德赛牌机动车在本案受理前已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等多家人民法院查封。

16-19

注:以上提交的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原件待听证时出示。      

 

提交人:                                                    

提交日期:          年            


 

 

(责任编辑:宋正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