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基础知识
时间:2021-10-17 来源:网络 作者:桂林律师宋正发 点击:次
民事诉讼基础知识
一、概述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也称民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民事纠纷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我国三大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二)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都适用《民事诉讼法》 (三)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1、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2、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3、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贯穿诉讼全过程 4、处分原则 民事诉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论法所特有的原则。可以主张利益,也可以放弃利益。 5.检察监督原则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6.支持起诉原则
二、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 合议制是指由3个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即 “独任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中级法院以上的法院则全部都要用合议制,二审案件全部采用合议制;只有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才会适用独任制。 (二)回避制 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和勘察人员。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论代理人近亲属的;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三)公开审判制 即公开审理和公开审判。对于以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①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②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③法律另有规定不得公开审理的案件。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①离婚案件:②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四)两审终审制 三、民事诉讼的主管 只要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纠纷或财产纠纷,法院就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去解决有关纠纷
四、民事诉讼的案件管辖 (一)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2、特殊地域原则: (1)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海损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 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因海难救助费,由救助地或岐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9)因共同海损提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人民法院管辖。 (10)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地域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绝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协议地域管辖 协议选择 5、共同地域管辖 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三)移送管辖 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四)指定管辖 指定某一人民法院审理
五、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指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1.诉讼权利能力 即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论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 2.诉讼行为能力 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
当事人的种类: 1、原告 2、被告 3、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可以分为:必要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 4、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5、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六、民事诉讼程序 (一)第一审普遍程序 1、起诉和受理 当事人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应该有明确的被告;起诉应该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起诉应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2、审理前的准备 3、开庭审理 (1)开庭前的准备 (2)开始审理 (3)法庭调查和质证 (4)法庭辩论 (二)第二审程序 对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日,对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日 (三)审判监督程序 即“再审程序”,但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六个月内提出。 (四)执行程序 (五)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别规定 1、一般原则 ①国际条约优先适用的原则;②司法豁免权原则;③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的原则;④人民法院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审理案件的原则。 2、管辖 (1)牵连管辖 (2)协议管辖 (3)专属管辖 3、诉讼期间 提出答辩状或上诉的期间均为30日。 4、司法协助
七、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自己的权利,即丧失了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诉讼时效也被称为“消灭时效”,因为诉讼时效届满,就会消灭请求诉讼保护的权利,即胜诉权。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1、.一般的诉讼时效 一般的诉讼时效为3年 2、特殊的诉讼时效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的诉讼时效 最长不得超过20年 (三)诉讼时效中止 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脚的,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智停。在原因消除后,仍只延长6个月。 (四)诉讼时效中断 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另同意履行义务,而导致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五)诉讼时效的延长 经过人民法院调查确有正当理由而把法定时效期间予以延长。
(完)
(责任编辑:宋正发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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